我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制訂一首歌商業運用,費率訂為五毛錢,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議後卻將它改為三毛錢,引起嘩然,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,智慧財產局敗訴。
法院指出,審議委員會有委員擔任廣播公會理事長,有該迴避而未迴避瑕疵,又無法向法院說明變更計費的依據與理由,智慧局違法審議,因此判決,智慧局原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,均撤銷。
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(音樂協會)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(簡稱MUST),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(集管條例)規定,公告「概括授權商業傳輸的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」,並陸續在99年及100年間函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備查。
台灣網際網路協會、衛星電視及廣播公會、凱擘、環球國際唱片等37家網路及有線電視公司,向智慧局申請審議音樂協會所訂的費率。
智慧局將受理音樂協會費率審議的事項公告在智慧局官網網站,並經邀集音樂協會及37家網路及有線公司召開意見交流會後,又多次向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(著審會)諮詢此項費率審議事項。
智慧局參考著審會的決議,並審酌相關因素後,變更音樂協會原函送智慧局所修訂的費率。音樂協會不服,循序打起行政訴訟。
法院指出,著審會委員楊碧村為廣播公會前任理事長與現任常務理事,而著審會委員鍾瑞昌為衛星電視公會秘書長,對這項使用報酬率的諮詢、審議或決議,均有利益衝突或預設立場情事,其決定有偏頗之虞,不能說不會影響智慧局的行政處分決定。
音樂協會所訂計費中,對於下載模式公開傳輸的使用報酬原訂收費方式:「商業傳輸……以相關營業收入扣除廣告收入之2.7%或一首0.50元計費,取其高者。」。
但智慧局原行政處分卻加以變更為:「商業傳輸……以相關營業收入扣除廣告收入之2%或一首0.3元計費。」
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曾啟謀、法官陳容正、熊誦梅等3人組成的合議庭於本月9日作出判決,法院昨公布判決書;本件仍可上訴。
台灣徵信社評論:
想不到智慧財產局都被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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